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牟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中牟县村级招标采购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牟县县域内行政村、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中牟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开展的如下采购活动:
(一)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组织实施的,在中牟县政府采购办规定限额以下的工程以及货物(设备、材料等)、服务(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采购。具体包括单项工程在6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3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服务;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组织实施的工程、货物(设备、材料等)、服务(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采购。具体包括单项工程在10万元以上的工程,1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
第三条村级招标采购项目原则上采取网络竞价采购方式进行,不宜采取网络竞价采购的项目可采取专家评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
第四条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本细则组织采购活动,自觉接受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采购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问询、沟通和其他服务
第五条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供问询与沟通服务,引导交易各参与方了解采购流程。
第六条 在提供问询服务过程中提供的信息应真实、可靠,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其申办事项所需的全部资料。
第三章 项目立项及进场前期工作
第七条采购项目立项前应向乡镇(街道)三资中心提出申请。
第八条 工程类招标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在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立的机构库中随机选取第三方评审机构,在项目实施前结合项目内容、工程总量、建造方式、所需材料等实际情况,计算拟实施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总额,设置采购最高限价。货物、服务类招标采购项目采购人应邀请包村干部等有关人员参加。
第九条 采购人在确定招标采购项目最高限价和采购方式的基础上,将相关资料报送至乡镇(街道)三资中心。由乡镇(街道)三资中心初审,并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第四章 受理和审查申请
第十条 乡镇(街道)三资中心审核通过后,采购人办理进场采购相关手续。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项目标段划分(有无化整为零、拆分标的)等情况进行审核。
采购人应向交易机构提出如下交易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并保证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一)《村级招标采购进场申请书》;
(二)《采购方声明与承诺》;
(三)申请及民主决议相关材料;
(四)项目工程量清单;
(五)项目工程预算价明细及依据;
(六)采购方式;
(七)资格审查方式及条件;
(八)相关资质要求;
(九)项目采购人资格证明材料,注意包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本人有效身份证证件。如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被委托人应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村级招标采购进场申请授权委托书》等;
(十一)按照交易项目要求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交易项目采购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查阅审核,包括如下内容:
(一)所填信息完整、规范、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采购项目中的数量、规格型号、单位等符合招标采购的相关要求;
(三)采购条件、采购方式的选择等内容符合要求;
(四)按照采购项目要求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发布采购公告
第十二条 采购申请受理成功,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在其网站发布《村级招标采购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采取网络竞价、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方式的,采购文件发售期应不少于5日;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文件发售期应不得少于3日。
采购文件发售期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次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采购公告要遵循公平竞争、客观公正与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潜在供应商应满足的资格条件无明显的指向性、排他性条款,且符合齐全性、规范性要求。
第十四条 采购公告除依法需要保密或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要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采购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采购人的信息;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采购预算、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
(三)潜在供应商资格条件;
(四)采购方式;
(五)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方式,投标或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及评审时间及地点;
(六)采购保证金的交纳金额、时间和要求;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信息;
(八)采购公告发布媒体;
(九)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第十六条 采购公告发布后,不得擅自变更公告中的内容和条件。由于非采购人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能对采购活动造成影响的,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及时调整公告内容,并发布更正公告。
第十七条 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或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修改可能影响潜在供应商编制投标或响应文件的,采购人应合理顺延提交投标或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十八条 采购公告发布期间,采购人可向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出暂停采购公告申请。交易中心收到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后,可以暂停采购公告,暂停期间可根据采购人的申请恢复或终止采购公告。
第十九条 如公告期内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潜在供应商未达到三家的,可再次公告。
第六章 潜在供应商报名
第二十条 潜在供应商应在采购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联系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交报名资料并交纳采购文件费用后获取采购文件。
第二十一条 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应按采购公告的要求交纳采购保证金。未按采购公告要求交纳保证金的,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当拒绝接收潜在供应商的投标或响应文件。
第二十二条 潜在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或响应文件且对其提交的文件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潜在供应商报名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村级招标采购项目潜在供应商承诺书》;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本人有效身份证证件。如潜在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报名,被委托人应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书;
(三)资格审查申请材料(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调整):
1.潜在供应商概况;
2.潜在供应商及项目经理完成的类似工程情况;
3.拟派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情况;
4.潜在供应商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证明文件等。
5.满足资格审查条件所需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根据采购公告要求,可以由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进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相应资格条件,联合体资质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
第二十五条 潜在供应商办理采购项目报名手续,即视为潜在供应商已完全知晓采购文件及其他相关信息,对采购标的进行了全面了解,完全接受采购人设立的采购条件。
第七章 组织开标
第二十六条 潜在供应商应按采购公告规定的时间提供有效投标或响应文件。
第二十七条 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在规定时间、地点组织开标(评审或竞价),如需变更,应提前通知所有潜在供应商。
第二十八条 采用网络竞价采购方式的,竞价程序详见附件一:中牟县村级网络竞价采购实施细则(试行);采用招标、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的,开标(评审)程序详见附件二:中牟县村级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等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十九条 参与各方应遵守纪律,不得组织或参与围标、串标等。
第八章 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条根据附件一或附件二的程序确定成交供应商。通过中牟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第三十一条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后,确定最终成交供应商,并向其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
第九章 签订合同与结算
第三十二条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除发生不可抗力外),按照釆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或响应文件签订采购合同、招标采购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如适用),就项目质量、数量、建设标准、施工周期、履约保证、安全责任、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廉洁纪律、结算方式、违约处置等事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三十三条未成供应商的采购保证金,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全额无息退还。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保证金,应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日内扣除相关费用后无息退还。
第三十四条采购文件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按要求提交。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 采购结束后,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及时收集、整理采购过程的各项文件资料,建立交易档案。档案内容有序、完整,不得随意变更。档案必须包含内容为村级招标采购项目申请表、村级招标采购项目采购人承诺书、村级招标采购项目授权委托书、村级招标采购项目采购公告、村级招标采购项目潜在供应商承诺书、村级招标采购项目成交通知书、村级招标采购项目成交结果公示、经采购人确认的采购文件、潜在供应商报名截图、竞价记录截图、成交方提供的资质证明材料,以及采购组织方认为需要存档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章 合同履行
第三十六条 供应商应严格按照合同组织项目实施,不得随意变更合同内容。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须经村两委商议确定、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决定,并向乡镇(街道)提交《项目变更备案表》,其中追加金额不得超出合同价的10%。
第三十七条 项目实施中,按照“一项目一组建”的原则,成立由村监委主任或监事长任组长,村监委成员、廉情监督员、监事会成员、相关专业人员、村民代表等5-7人组成的村招标采购项目监督小组,采取实地查看的方式,对项目质量、项目进度、项目变更、安全生产、廉洁施工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填写现场监督记录单,提出意见建议。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需要监理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货物类项目在实物交割当天由采购人组织相关干部、部分村民代表、成交供应商进行验收交接。存在问题的,按合同规定作出相应违约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验收通过的,由验收组在交接手续上进行签字确认,并将确认结果公示3日,无异议的经审批后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工程类项目结束后,采购人在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立的机构库中随机选取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工程类项目进行审计。采购人根据审计结果,组织由承包方、工程项目监督小组、部分村民代表参加的工程验收组,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验收。存在问题的,按合同规定作出相应违约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验收通过的,由工程验收组对验收报告进行审核签字,并将验收结果公示3日,无异议的经审批后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竣工结算审计上级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其他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中牟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中牟县村级网络竞价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二:中牟县村级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等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一:
中牟县村级网络竞价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牟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中牟县村级招标采购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及《中牟县村级招标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牟县县域内行政村、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采用网络竞价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网络竞价是指采取线上阶梯降价式竞价方式进行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行政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级招标采购项目发包活动的责任主体,符合村级招标采购条件的项目必须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第二章发布采购公告
第五条采购申请受理成功,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在其网站发布《村级招标采购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六条如公告期内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潜在供应商未达到三家的,可再次公告。
第七条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需要合理编制采购文件。
第八条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依照采购公告规定的时间、方式发售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第九条潜在供应商应按照采购公告或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方式通过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官网注册、报名及获取采购文件。
第十条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可以对已经发售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应当通过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官网发布。
第十一条潜在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天前提出,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当自收到异议后1日内做出答复。对潜在供应商的异议修改采购文件后可能影响资格审查文件编制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应适当顺延。
第十二条采购文件中要求潜在供应商交纳采购保证金的,采购保证金不超过采购预算的20%。
第十三条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
第三章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资格审查分为竞价前审核和竞价后审核。
第十五条采用竞价前审核方式对潜在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的,潜在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公告规定的时间、方式向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递交资格审查文件。
潜在供应商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资格审查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资格审查文件,并书面通知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补充、修改的内容为资格审查文件的组成部分。递交截止时间后潜在供应商撤销资格审查文件的,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可以不退还采购保证金。
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依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标准对潜在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
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享有对资格审查文件进行核实和要求潜在供应商进行澄清的权利,若在资格审查时或项目进行过程中发现潜在供应商有弄虚作假行为,可直接取消其竞价资格。
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可参加竞价活动,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需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依据和原因。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具有竞价资格。
第十六条采用竞价后审核方式对潜在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的,由出价最低的成交供应商于竞价结束后次日递交资格审查文件交由采购人审核。
放弃成交或审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成交供应商报价无效,其交纳的采购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可依次对报价次低的供应商进行审核,如果符合条件可将其确定为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
成交方出现挂靠或借用资质、提供虚假资料、串标、行贿,以及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等问题的,除依法追究责任外,列入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面清单,3年内不得参加中牟县村级招标采购项目投标。
第四章组织竞价及成交
第十七条网络竞价活动需在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采购竞价系统准时开始,如有变更,应提前通知所有潜在供应商,并在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官网发布变更公告。
第十八条竞价方式为网络降价式报价,降价幅度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设定。
第十九条网络竞价由自由竞价阶段和限时竞价阶段组成。在自由竞价阶段,供应商可以在不超过起始价的基础上进行自由报价。限时竞价阶段是在自由竞价阶段产生最低报价的基础上进行的,在限时竞价阶段,当其他供应商有更低报价时,将同时产生新的倒计时竞价时间,直至最后一个限时报价阶段没有更低报价为止,该项目竞价结束,当前报价最低的供应商即为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条通过中牟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官网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第二十一条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后,确定最终成交供应商,并向其发放《成交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或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签订合同与结算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釆购文件要求和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十四条未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保证金,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全额无息退还。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保证金,应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日内扣除相关费用后无息退还。
第二十五条采购文件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按要求提交。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中牟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中牟县村级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等
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牟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中牟县村级招标采购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及《中牟县村级招标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牟县县域内行政村、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开展的采购活动。
第三条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自愿以采购公告的形式邀请不特定的潜在供应商投标,完成招标项目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采购需求明确;
(二)采购标的具有竞争条件;
(三)采购时间允许;
(四)采购成本合理。
第四条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自愿以投标邀请函的形式邀请特定的潜在供应商投标,完成招标项目的釆购方式。邀请招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采购标的因其高度复杂性或专门性只能从数目有限的潜在供应商处获得。
(二)审查和评审大量投标文件所需要的时间和费用与采购标的价值不成比例。
(三)符合招标条件但不宜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采购。
第五条行政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级招标采购项目发包活动的责任主体,符合村级招标采购条件的项目必须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第二章资格审查
第六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第七条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对潜在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一)资格预审公告。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通过官网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1项目名称、标的内容、数量、范围、规模、实施地点、时间;
1.2采购方式、预算金额;
1.3资格条件,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1.4通过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采购服务平台报名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方式;
1.5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地点、方式;
1.6资格审查时间;
1.7采购人、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8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二)资格预审文件。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根据采购人需求及项目情况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文件内容参照国家有关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的相关要求。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期应不少于5日。潜在资格申请人应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时间、方式通过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获取资格预审文件。
(三)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应不少于3日。资格申请人应按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时间、方式向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四)资格审查。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依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标准对资格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五)审查核实。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享有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核实和要求资格申请人进行澄清的权利。若在资格审查时或项目进行过程中发现资格申请人有弄虚作假行为,可直接取消其投标资格。
(六)资格预审结果。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函,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资格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告知未通过的依据和原因。未通过资格预审的资格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第八条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潜在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评审委员会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三章招标
第九条公开招标的项目,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编制采购公告并通过中心官网发布。
第十条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需要合理编制采购文件。
第十一条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依照采购公告或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方式发售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发售期不少于5日。
第十二条潜在供应商应按照采购公告或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方式通过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官网注册、报名及获取采购文件。
第十三条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可以对已经发售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应当通过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官网发布。
第十四条潜在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当自收到异议后1日内做出答复。对潜在供应商的异议修改采购文件后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投标截止时间应适当顺延。
第十五条采购文件中要求潜在供应商交纳采购保证金的,采购保证金不超过采购预算的20%。
第十六条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
第四章 投标
第十七条潜在供应商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采购文件对潜在供应商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潜在供应商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八条潜在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第十九条潜在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将采购保证金交纳到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指定银行账户。
第二十条潜在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约定的时间、地点递交投标文件。在采购文件约定的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未通过资格预审的资格申请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组织方应当拒收。采用电子交易方式的项目,潜在供应商应加密在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网上采购系统提交投标文件。
第二十一条潜在供应商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截止后潜在供应商撤销投标文件的,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可以不退还采购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资格预审公告、采购公告或投标邀请函中应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潜在供应商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采购文件对潜在供应商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采购文件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采购组织方。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三条开标会议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主持,开标应在采购文件约定的时间、地点进行。
开标时,由潜在供应商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当众拆封,宣读潜在供应商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采购组织方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潜在供应商对开标过程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当场做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二十四条采用电子交易方式的,所有潜在供应商均应准时在线参加开标。开标时,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采购系统自动提取所有投标文件,提示交易机构和潜在供应商按采购文件规定方式按时在线解密。解密全部完成后,向所有潜在供应商公布潜在供应商名称、投标价格和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因潜在供应商原因造成采购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
第二十五条潜在供应商不足3家,招标投标活动中止,投标文件封存。经采购人采购管理决策机构批准,该采购项目可直接转入其他采购方式继续进行。
第二十六条评标评审委员会应依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审。评审结束后,评标评审委员会应撰写评标报告并向采购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在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采购系统自动生成评标报告的,评标评审委员会应审核并在线签字或签章。
第二十七条公示中标候选人数量应不超过3家(进行入围招标的中标候选人按实际数量公示),中标候选人是否排序由采购文件约定。
第二十八条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潜在供应商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做出答复。
第三十条采购人确定中标供应商后,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通过网站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的、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项目或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签订合同与结算
第三十二条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釆购文件要求和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三十三条未中供应商的采购保证金,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全额无息退还。中标供应商的采购保证金,应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日内扣除相关费用后无息退还。
第三十四条采购文件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按要求提交。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中牟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