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细则

2020-07-0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规模流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

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牟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交易细则。

  第二条 中牟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是指:

    (一)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交易,除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所进行的互换、转让、转包、股份合作外,其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企业和个人作为受让方依法采取转让、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流转的。

    (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取得的“四荒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的。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再流转的。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规范有序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需遵循有关法律规章规定,签订规范的书面流转合同,接受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交易条件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明晰,权证齐全有效;

    (二)具有流转交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真实意愿;

    (三)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或其他组织,且具备相应的投资经营能力;

    (四)流转项目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本地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等政策规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行之一的禁止流转交易: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不合法、不明晰或有争议的;

    (二)不利于重点承担保护重要生态功能的(生态湿地、饮用水源保护等);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使用的土地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流转交易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原流转交易合同约定其它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按“交易申请—形式审查—信息发布—征集受让方—组织交易—成交签约—结算交割—鉴证交易—登记备案”的一般程序进行。

      第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的转出方和受让方,应在中牟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并提交内容真实、合法有效、无虚假、无误导、无重大遗漏的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条 依法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出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正本和复印件(正本核验后退还);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流转交易的,还须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流转交易的决议书及相关批准文件;

    (三)再流转交易的,转出方必须提供原流转交易的合同和《产权交易鉴证书》(或有效证明),转出方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必须提供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转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涉及的标的情况介绍,需要评估的必须提供评估报告文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中牟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依据转出方提交的资料制作交易信息,分别在中牟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网站等媒介进行信息发布。同一交易品种再次流转交易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出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出标的的基本情况、交易设定条件及相关需发布的信息(区位、面积、农户数量、产业布局规划、交通状况、基础设施、流转方式、流转期限、指导价格等);

    (二)转出标的权利人的基本情况;

    (三)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交易信息挂牌期间,中牟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接受意向受让方的咨询洽谈。   

  第十四条 凡对转出标的有受让意向者,应在挂牌期间按规定向中牟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递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

    (一)受让申请书;

    (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有效证件(照);

    (三)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以采取协议交易的方式;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应采取拍卖或招标等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采取拍卖方式交易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投标方式交易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确定受让方后,交易双方在平等、协商、自愿的基础上参照《中牟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合同,并由中牟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并在鉴证机构方盖章,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十七条 涉及权属变更的,交易双方应凭《产权交易鉴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手续。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当事人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进行交易,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第十九条 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牟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的过程中,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辖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在农村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影响交易双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鼓励农村产权交易,转让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的,免收交易服务费用;其他交易主体,按照规定收取相关费用。涉及应征税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收益,应当纳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实行统一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福利分配、社会保障、新农村建设等公益事业。具体管理办法,按照相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执行。农村个人产权的交易收益,归个人所有。

第五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农村产权服务机构进行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农村产权服务机构或者当地农村产权交易管理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交易双方及会员有违规违约行为,造成农村产权服务机构及相关方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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